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车超等强奸故意杀人及伪证案件审理结果
文章摘要: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28日在安徽亳州公开宣判备受社会关注的“车超等强奸、故意杀人及伪证案”再审判决,对原审认定车超、李勇犯强奸罪、故意杀人罪,谢广英犯伪证罪的定判结果进行了彻底纠正,依法宣告三人无罪。最高法在再审中认定,原定案所依据的有罪供述、证人证言、足迹鉴定等证据是通过非法方法取得或样本条件不符合要求,依法应予排除;与此同时,新物证与 DNA 鉴定意见表明真凶另有他人,车超、李勇、谢广英并非案发凶手,系无辜之人。此案的审理结果不仅直接关系当事人的生命自由,更在司法公信力、证据法基础与制度完善、制度保障与救济机制等层面具有重大意义。下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详细阐述:一是案件事实认定与证据逻辑;二是再审程序与法治原则;三是司法制度的制度反思;四是社会影响与启示意义。结尾处将对本案的意义进行总结归纳,以期从中汲取制度经验、警醒司法实践。
一、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
在再审宣判中,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审视了原审的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逻辑,认为原判根据的有罪供述与证人证言系通过非法方法获得,应予排除。原审大量依赖被告人供述和证人口供作为定罪基础,而这些供述、证言在侦查和审判阶段存在程序瑕疵、取证不当的问题。
此外,原判所依据的足迹鉴定意见也受到质疑。最高法指出,足迹鉴定所使用的样本不具备“同一性”认定条件,因此不能作为可靠证据加以采信。也就是说,足迹对比缺乏科学性和可比性,其结论存在重大疑点。
更为关键的是,再审程序中新呈现的物证与 DNA 鉴定意见构成强有力的证据链,表明案发真凶另有他人,车超、李勇、谢广雷火平台英并非犯罪人。这类新证据为推翻原判提供了贯穿始终的实质支撑,使法官能够在证据视角上重塑事实真相。

在证据审查方面,最高法明确体现了“疑罪从无”的原则要求:在对证据存在疑点和冲突的情况下,不得简单归责于被告人,而应审慎判断。对非法取得或程序不当的证据坚决排除,对科学性不足的鉴定意见不盲目采信,这些都体现出最高法在证据法原则上的慎重态度。
通过证据重建与逻辑推敲,最高法有效扭转了原判将车超等人认定为强奸、杀人、伪证的结论,也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。这也凸显出证据体系的全面性、一致性和合法性的重要性。
二、再审机制与程序保障
本案之所以能够进入再审,是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无罪抗诉,触发了最高法的再审程序。再审机制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具有极其重要的“救济反转”功能,是对一审、二审可能存在错误定罪或量刑不公的纠正机制。
再审程序要求由合议庭进行,由更高等级法院审理,以保证程序独立性和专业性。在本案中,最高法委托安徽亳州中级法院公开宣判,以公开程序听取各方、广泛透明,这样的程序设计有助于强化司法的公开性与监督性。
再审中,最高法注意保障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,如送达再审判决书、允许旁听、公开庭审等程序安排,都体现出对被告人权利保障的重视。从媒体报道看,原审被告人亲属、人大代表及公众旁听人数约 50 余人参加,增强了程序的透明度和监督力度。 citeturn0search0turn0search1
再审程序还特别强调证据的合规性审查,禁止将非法证据作为定案依据。这在最高法再审判决中被具体运用,即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证言、科学性存疑的鉴定意见进行排除或否定。这种程序保障机制,有助于防止错案坚守和程序正义的倒退。
再审不仅是对旧案的“亡羊补牢”,更具有制度意义:它体现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纠错机制的存在与运作,是法治保障的重要一环。在本案中,再审机制最终矫正了原判的严重错误。
三、司法制度的制度反思
本案再审宣判无罪,显露出我国司法系统在过去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一些制度隐患。首先是过度依赖侦查阶段供述与证人口供的问题。若侦查方式缺乏严格制约,这些证据极易产生“伪证”或被逼供的风险。
其次,鉴定制度尚待完善。足迹鉴定、痕迹分析等技术性鉴定,应当具备明确的科学标准和严格的采样程序。若样本条件不符或方法不规范,其结果就不应被轻易采信。本案正是因为足迹样本不具备可比性而被否定。
第三,证据排除规则应更加明确、刚性。在刑事司法领域,非法证据排除一直是制度设计的核心,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例外适用或“打擦边球”的余地。最高法在本案中对非法证据的坚决排除,正是制度威慑力的体现。
此外,应强化事后救济机制与司法问责机制。错误定罪、冤案发生后,不仅需要再审救济,还应追究相关责任,防止同类问题重演。社会对司法权威的信心,在很大程度取决于制度是否能及时纠错、问责和完善。
最后,这是一个警示:司法不仅要追求效率,更要恪守法治底线。在追求破案率、维稳效率的压力下,制度设计必须防止权力过度扩张与程序异化,使刑事司法变回正义的工具,而不是错误的根源。
四、社会影响与启示意义
此案广受社会关注,其再审判决无罪具有深远的社会效应。首先,它为冤错案件受害人提供了一个坚实的制度救济样本,增强公众对法治制度的信心。被判无罪、恢复名誉,对当事人而言是基本人权的修复,对社会而言是司法正义的彰显。
其次,本案对法律界、司法实践与公民社会都产生启发。在司法界,它促使审判机关更加谨慎对待证据的合法性与科学性;在法律界,它推动法学界对证据法、鉴定制度、救济机制等课题的深入研究;在公众层面,它唤醒人们对司法程序公正、独立司法的期待与监督意识。
再者,此案判决强化了制度信号:即使案件已过去多年,只要证据有问题、程序不合法,仍可回头纠正。这样的判例具有示范性意义,它提醒检察机关、侦查机关、审判机关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必须依法、规范操作。
最后,从国际视野看,这类案件的公开再审与无罪判决,是法治国家应有的制度亮点。它展现了中国在刑事司法领域纠正历史错误、完善制度机制的决心,也为推进司法现代化、提升司法公信力提供了宝贵经验。
总结:
本案再审宣判无罪,既是对车超、李勇、谢广英等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实质性维护,也是对原审严重司法错误的一次制度矫正。最高人民法院在证据排除、鉴定质疑、再审程序保障等方面体现出的审慎与法治理念,彰显出制度的强度与正义的温度。
从制度反思到司法实践,从社会影响到理念引领,此案既是一次重大冤案的纠正,也可能成为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里程碑。只有在不断完善证据法规则、强化程序保障、落实救济机制的道路上,司法才能真正赢得公众信任,法治�